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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的通知

文/德育处 时间:2014-10-17 浏览数:12243


各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10〕461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10〕330号)和《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成财教〔2010〕382号)等文件,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至今,我县推进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切实解决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强化措施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落实教育惠民,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加快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同时,学生资助工作涉及德育、教务、总务等管理部门,以及班级等具体教学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确保学校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市、县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我县受助学生占全县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8%,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生均每年1500元,宏志班学生资助标准生均每年不低于1500元,按10个月发放(2月和8月除外)。根据中央、省、市要求,我县资助金额分为三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为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为二档,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为三档,每生每年12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范围及资格认定

(一)资助对象和范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⑴低保家庭学生;⑵烈士或生活困难的一级伤残军人家庭的学生、孤儿;⑶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子女正常学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三)资格认定

各校对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切实做到“应助才助,应助尽助”,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获得资助。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查以及发放工作流程

(一)申请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学期按月发放。各学校要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学生。

(二)评审

普通高中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学校各年级组组长代表、班主任代表、科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人员名单必须在校内进行公示,学校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每学年9月23日前将评审小组人员和工作人员名单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审查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评审小组对学生递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进行审核。1、低保家庭学生必须提供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2、革命烈士子女必须提供县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3、残疾家庭学生必须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4、孤儿必须提供村(社区)、镇(街道)的证明材料;5、因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提供县级医院及以上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因意外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提供村(社区)、镇(街道)的证明材料。

(四)学籍审核

学校对递交了申请的学生必须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要求,登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导出学生基本信息,并将学生基本信息生成纸质文档与《双流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报名册》一并报县教育局教育科审核。

(五)信息报送

学校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学校应一并公开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举报电话(85835261)。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对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登录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对学生资助信息进行操作维护,生成国家助学金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将学生信息填写在《双流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报名册》上并打印成册,加盖公章,与电子文档、学生学籍印证性材料一起,于9月23日前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存档。

(六)录入信息

以上1-5项工作于9月23日前完成,学校结合实际,可以把学籍信息上报与资助审查两项工作同时进行,在经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异议后,进入工资直发软件,录入受助学生基本信息,生成银行汇总数据。

(七)划拨资金

学校必须按照申请学生学籍人数与工资直发软件中工资总表人数一致原则,将工资直发软件生成的银行汇总数据于下一个月前8个工作日上报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所有学校数据接收汇总后提交县教育局计财科划拨国家助学金。

(八)学籍管理

学校在学年初学生第一次拿到国家助学金后,开始进入学生学籍管理日常维护期。学校在下个月初上报资助信息时,应将学生基本信息生成的纸质文档和当月增减的学生名单报县教育局教育科审核批示并打印存档,同时上报国家助学金工资软件汇总表,经校长签字盖章后一并上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普通高中学校是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施学生资助工作。要准确注册学生学籍、及时处理学籍异动,对学生学籍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中途辍学离校的学生应该及时进行学籍信息异动处理,并且从离开的当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学校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于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严格管理

学校要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做到一人一卡,持卡人卡号与资助信息中银行帐号相符。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也不得冲抵学费。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银行储蓄卡必须由学生本人签收保管,不允许教师个人或学校代管。

(三)建立档案

学校应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公示、受理结果和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加强教育

学校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确保享受资助的学生不流失,教育学生不得将助学金乱用乱花,并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费用,以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提取经费

按照中央、省、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单列支出,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的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底前,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附件:1.《双流县2013-2014学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人数分配表》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4.《双流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报名册》

5.《双流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月报表》

6.《双流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和经办人员登记表》

7.《双流县普通高中学校事业收入提取5%的经费及使用情况统计表》

双流县教育局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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