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师:
现将《双流县教师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大家认真查看,阅读,了解相关政策。全文如下: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争创中西部教育强县和全国教育改革示范县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县管校聘”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双流县教师退出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教,不断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行教师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教师聘用制度,逐步形成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合理用人机制。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激发教师活力,为推动我县教育事业高位求进领先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双流县教育局所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在编教师,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由各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三、退出渠道
包括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
(一)转岗是指在校内或校际竞聘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
(二)待岗培训是指对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
(三)解聘是指所在学校或双流县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分中心(以下统称“聘用单位”)与教师解除人事聘用合同。
(四)辞聘是指教师在聘期内主动提出解除人事聘用合同。
四、退出办法
(一)转岗或待岗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转岗或待岗培训:
1.教师主动提出转岗申请,并经所在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
2.未能竞聘上岗的;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条件的。
(二)解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3)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7)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8)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9)受到开除处分的;
(10)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11)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受聘教师:
(1)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按规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辞聘
受聘教师提出辞聘,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教师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教师因其他情况提出辞聘,并经所在学校和双流县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分中心同意的。
五、退出程序
(一)各学校要遵循“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教师聘用制度,健全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完善教师退出管理机制,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教师退出。
(二)符合转岗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校内转岗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属于“县管校聘”教师的需报送双流县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分中心备案;需校际转岗的,由学校按规定流程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研究后统筹安排。
(三)符合待岗培训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属于“县管校聘”教师的需报送双流县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分中心备案。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教师应承担聘用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待岗培训期间,学校或双流县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分中心为待岗培训教师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待岗培训教师在待岗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待岗培训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
(四)符合解聘条件的,由聘用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双流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申请表》,由所在聘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就解聘申请征求意见,并报送县人社局备案,主管部门将其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并存入解聘教师档案,聘用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告知解聘教师,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解聘决定。
(五)符合辞聘条件的,教师本人应提前30日向其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双流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申请表》,由所在聘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就辞聘申请征求意见,并报送县人社局备案,主管部门将其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并存入辞聘教师档案,学校告知辞聘教师。
(六)聘用单位在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教师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待手续办理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将人事关系转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七)各单位要结合“县管校聘”教师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依法制定《教师退出实施细则》。采用“合同退出机制”,即对新进教师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将本《实施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编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实施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各学校应将本《实施细则》通报、告知校内教职工。
六、退出后待遇
(一)教师转入新岗位的,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岗位相应待遇。
(二)教师待岗培训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提高10%工资)和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但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双流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三)教师解聘、辞聘符合经济补偿规定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纪律要求
(一)教师退出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结果公正。
(二)教师对转岗、待岗培训、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双流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双流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双流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