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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教育局 时间:2011-08-12 浏览数:5107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成教校:

根据成都市教育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报送中学教师高级(七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关于报送中学教师一级(十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和《关于报送小学教师高级(十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提升教师素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师资均衡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配合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工作。从2009年起,将坚持“适度从紧的原则”,强化职称评审的业绩标准,坚持实践能力导向,改进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我县2009年教师职称资格申报和推荐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条件

符合《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人办发[2005]57号)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办发[2005]290号)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推荐条件和以下相关要求。

根据《成都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教人[200974号),学校已评高级讲师、中学高级(7级)的人数,超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数的(5-7级)5-10%的;学校已评讲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10级)的人数,超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数(8-10级)10-15%的;原则上不得推荐申报人选。不能推荐申报人选的学校,其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交流到有相应空缺岗位学校任教的,可以申报相应职称。

依据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3]31号)要求,2009年起,凡2000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职称必须要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或交流任教一学年及以上的经历。选派到民族地区支教的教师,从城区(镇)选派到农村、薄弱学校任教(任职)的教师,从中心城区选派到地震极重灾区支教的教师,支教期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且符合相应职称基本任职条件的,在申报中学高级(7级)职称时可申请免答辩(其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者不得申请免答辩),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10级)的原则上予以通过。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在申报高级讲师、中学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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