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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教育系统问责办法(试行)

文/县教育局 时间:2013-05-29 浏览数:10142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双流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条 问责对象

  1、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公办学校。

      2、全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事项

一、机关科室问责

(一)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1、对局党组决策、决定或交办任务拒不执行、变通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2、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条件、程序、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3、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4、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各种资格证书的;

6、玩忽职守、敷衍塞责,给机关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擅自收费或借机摊派的;

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不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瞒报、谎报或防范、处置不力的;

9、教育宣传中,擅自发表未经领导审核的材料,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

10、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等制度,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

(二)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的申请不予审批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超越规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5、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个人其他利益的。

(三)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1、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2、不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在受理信访、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1、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隐匿、损毁信访、投诉材料的;

2、故意刁难信访、投诉人或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突发性事件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失察或不及时处置的。

(五)在公文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1、不按规定办理来文、来电的;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公文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3、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或因故不宜办理的公文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4、公文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未经协商、协商不一致或未经局党组同意,擅自发文的;

5、联合办理公文的相关科室(学校、直属单位),不配合或协商不通、拖延不办,影响工作的;

6、未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文字发文造成重大影响的;

7、呈报文件出现差错,造成影响的;

8、泄露工作秘密的;

9、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

10、其他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行为。

二、校园(单位)问责

(一)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1、对组织安排工作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或弄虚作假的;

2、领导班子不团结,贻误工作的;

3、干部不忠于职守,随意脱岗离岗,工作纪律松散,师生反映强烈的;

4、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营利性活动的;

5、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优、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重视提高教学质量,造成学生家长强烈不满的;

7、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认真进行整改。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款的;

8、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9、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10、对负面新闻事件处置不当,或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给全系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1、重大事项、干部任免、教师调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不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

2、领导班子集体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

3、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议事规则决策造成损失的;

4、建设项目(维修改造)存在违规行为、质量问题或造成浪费的;

5、对教育经费、各类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不当,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6、损害教职工利益,导致教职工上访的。

(三)招投标、政府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1、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

2、违反规定程序的;

3、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串通的;

4、在招标采购中接受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者采购质次价高的;

6、在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工作人员问责

(一)违反相关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1、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一月累计2次及以上或者请假逾期不归、旷工的;

2、擅离工作岗位的;

3、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游戏的;

4、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

6、会议组织、会议文件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损害教育系统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1、不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2、不遵守有关规定,造谣、传谣的;

3、向学生推销、摊派学习资料,违规订购校服或其他学习用品,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5、在教学区高声喧哗、吵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6、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政策的。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提醒谈话;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检讨;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考核降等;

(八)按比例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十)停职检查;

(十一)免去职务。

第五条 问责实施

  (一)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考核降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种类处理的,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免去职务等种类处理的,实行问责倒查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问责的同时,应对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问责;

  (三)对学校和直属单位问责,按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分别问责;

(四)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五)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严重程度、损害和影响的大小决定问责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2、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问责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问责决定。

第六条 问责权限

对单位和工作人员问责,由局纪检监察科组织实施,报局党组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校(园)长、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本校(园)、本单位被问责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学校出现校园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双流县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未尽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予以责任追究的,从其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构成违纪或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双流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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